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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声明
编辑部公告
随着新春脚步的临近,人们开始逛商场、赶大集采买年货。为把握销售旺季,商家通过各种营销、促销手段来吸引消费者,买赠、满减、打折等广告铺天盖地。不过,消费者在买买买的同时也须谨防“甜蜜陷阱”。
“傍名牌”售假行为可能危及健康 春节前夕,汪某在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白酒2箱共计12瓶,支付货款1260元。汪某拿到货后,其朋友对外观进行观察后发现跟之前买的颜色不一致,当场提出质疑。汪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要求出现场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与酒厂鉴定均认定其为假酒。汪某认为商贸公司售假,提出退货退款并要求十倍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商贸公司销售的并非该品牌白酒,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商贸公司未能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证明合法进货来源,据此,案涉白酒应当被认定属于来源不明的食品。作为食品经营者,商贸公司未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对于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案涉酒水,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售货前查验了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年节将至,走亲访友常以酒为礼。近年来,以“搭便车”“傍名牌”等手段进行酒类售假的行为屡禁不止。不良商家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将散装酒、低价酒灌装后贴上名酒标签,以名酒价格进行售卖,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犯了名酒的商标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甚者,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酒品的风味与特色,生产者过度使用添加剂、塑化剂或使用酒精勾兑,直接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