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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模糊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招主播,底薪3500元+提成,每天6小时,每月薪资5000元,上不封顶……”2023年3月,李女士看到该条招聘信息后,入职湖南桂阳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独家艺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同年5月,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未被允许。公司责令李女士上班,并扣除李女士2023年7月份工资等。后李女士另找工作,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李女士,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李女士算违约吗?其与公司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套路,让劳动者误以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播离职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根据《协议》,合作期内李女士若消极直播、不服从公司经纪管理,收到书面行为纠正通知7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为李女士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李女士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公司认为,2023年7月起,李女士未完成每月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约定,因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单方停止履行《协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李女士应赔偿该公司违约损失1.3万余元。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去该公司是应聘上班,而非“合作”。而且自己在职期间有保底工资,也有上班打卡、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男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必须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除主体适格外,还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二是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三是组织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李女士虽与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是李女士全面服从公司对其工作的安排,李女士的收益源于公司根据每月直播收益情况发放的提成、奖励工资,李女士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二审判定,李女士与该公司为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