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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石化技术》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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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种类: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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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扩大化乃至滥用问题是否存在?记者调查采访

来源:本刊杂志社        点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我一个普通推销员,签哪门子竞业协议”

  记者调查企业滥用竞业协议问题

  ■ 调查动机

  近日,读者涂先生来电反映企业滥用竞业协议的问题。涂先生说,他原先是某互联网大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今年2月离职时收到公司启用竞业协议的通知:公司每月补偿他5000多元,限制他入职所有同行业企业,为期一年。“很多同事和我一样,只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也不在核心部门,根本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阻碍了我们自由择业”。



  是否存在竞业协议扩大化乃至滥用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最近,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遇到一个两难问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对(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我一个普通推销员,签哪门子竞业协议?!”王女士说,不签协议无法入职,而签了协议,竞业协议附录上有密密麻麻几百家竞对企业,以后离职要么付高昂违约金,要么转行从事非专业工作。

  这样的难题,不止王女士一人遇到过。

  所谓竞业限制,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数十名企业员工以及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竞业协议目前有滥用趋势。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新能源企业,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员工,且协议中规定的竞对企业囊括同行业的几乎全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这意味着,一位普通员工离职时,如果公司启用竞业协议,员工只能选择待业、转行或支付高额违约金。

  受访专家认为,法律规定了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然而,一些企业无序滥用竞业限制,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离职的负担,已经背离了作为保护商业秘密预防措施功能的初衷,该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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